案情简介
千山分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孟某有如下犯罪事实: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孟某租给被害人吴某26亩地用于种草莓,租期为9年,每亩地为800元的租金,犯罪嫌疑人孟某对吴某称这26亩地都为孟某所有。根据千山区甘泉镇正汤河村村委会土地使用台账显示,孟某土地使用面积为8亩,并非26亩土地,多出的18亩土地为村集体所有,犯罪嫌疑人孟某将多出的18亩土地租给吴某,骗取吴某土地租金 43200 左右。
经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2017年3月吴某与19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合同约定,吴某从村民处一共承租120亩土地,租期9年,每年每亩地租金为800元,租金每3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吴某支付了村民第一期土地租金。2018 年年底吴某得知其租赁的土地中有一部分归村集体所有。经审查发现,该村村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大部分都多出村委会台账中所记录的土地面积,多出的土地为村里的开荒地、树影地或是机经道。多年来村民将这部分土地开荒、耕种或出租。孟某在村委会台账记录中其承包两块地共计8亩,但其实际出租给吴洋26亩土地,多出的 18 亩地是孟某多年自己开垦的村里荒地。2019年5月18日吴洋到千山分局甘泉派出所报案,201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以孟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孟某诈骗数额为四万余元。2020年6月23日与2020年8月22日本案经千山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争议焦点
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孟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处理结果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孟某作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二次补充侦查中,均未能补充犯罪嫌疑人孟某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可见犯罪嫌疑人孟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检察院对孟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千山分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孟某有如下犯罪事实: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孟某租给被害人吴某26亩地用于种草莓,租期为9年,每亩地为800元的租金,犯罪嫌疑人孟某对吴某称这26亩地都为孟某所有。根据千山区甘泉镇正汤河村村委会土地使用台账显示,孟某土地使用面积为8亩,并非26亩土地,多出的18亩土地为村集体所有,犯罪嫌疑人孟某将多出的18亩土地租给吴某,骗取吴某土地租金 43200 左右。
经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2017年3月吴某与19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合同约定,吴某从村民处一共承租120亩土地,租期9年,每年每亩地租金为800元,租金每3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吴某支付了村民第一期土地租金。2018 年年底吴某得知其租赁的土地中有一部分归村集体所有。经审查发现,该村村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大部分都多出村委会台账中所记录的土地面积,多出的土地为村里的开荒地、树影地或是机经道。多年来村民将这部分土地开荒、耕种或出租。孟某在村委会台账记录中其承包两块地共计8亩,但其实际出租给吴洋26亩土地,多出的 18 亩地是孟某多年自己开垦的村里荒地。2019年5月18日吴洋到千山分局甘泉派出所报案,201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以孟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孟某诈骗数额为四万余元。2020年6月23日与2020年8月22日本案经千山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争议焦点
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孟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处理结果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孟某作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二次补充侦查中,均未能补充犯罪嫌疑人孟某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可见犯罪嫌疑人孟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检察院对孟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